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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解读·以案说纪】:违反政治纪律:匿名诬告,参加迷信活动

  新条例解读·以案说纪

  

  【编者按】新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从3月18日起,学校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推出“新条例解读•以案说纪”系列,以解读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为重点,用真实生动的案例、定性准确的纪法条文、发人深省的廉洁提醒,教育引导全校党员干部师生自觉增强纪法意识、坚守廉洁自律底线,推动形成风清气正、崇廉尚廉、遵规守纪、求实奋进的良好校园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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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政治纪律:

   匿名诬告,参加迷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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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北方工业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沈志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在沈志莉的主要违纪事实中,被列于首位的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据通报,沈志莉政治品行恶劣,多次匿名诬告,对抗组织审查,参加迷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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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点评

  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规定,党员干部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央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有权要求处分违纪违法党员。但是,党员干部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时必须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必须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便扩散、传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员干部要对党忠诚、光明磊落。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行为,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无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之一。党章第四十条规定,严禁诬告陷害。《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诬告陷害不仅违背党性要求,更属于政治品行恶劣行为,为人民群众所不齿。实践中,诬告陷害行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伤害同志之间感情,污染所在单位政治生态,应予严肃处理。

  本案中,2006年至2020年间,因工作与他人发生矛盾,沈志莉先后20余次向中央纪委、北京市纪委、市委巡视组、市教委等多家单位进行匿名诬告,涉及2所高校及市委教育工委8名局级领导干部,对学校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直至组织审查期间,沈志莉才承认所谓的“匿名举报”是其为了发泄个人不满,故意编造。沈志莉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行为。此外,沈志莉对抗组织审查,召集个别老师、毕业生分批将收受的大量财物进行转移,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丧失理想信念,高价请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小龙仙”“念咒画符”“作法祛灾”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相关规定,均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范畴。

  诬告行为危害巨大,沈志莉无视党纪国法,为了发泄个人不满,就故意编造他人问题,以匿名的方式写“举报信”,14年间匿名诬告20余次,尽管未必有多少真凭实据,甚至完全可能是无中生有,但造成的伤害却不可小觑,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被打乱,学校政治生态被严重破坏,对集体、个人都产生恶劣影响。信访举报、检举控告是干部群众向组织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是群众监督的重要载体。对于依纪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的干部群众,组织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和保护。但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恶意举报,既严重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扰乱举报秩序、污染社会风气,也伤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破坏政治生态、危害党的团结统一,必须予以严肃惩处。

  此外,共产党人信仰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彻底的唯物主义,坚持科学,做无神论者,这是关乎党员干部世界观的根本问题。选择了马克思主义信仰立场,就决定了我们党与封建迷信思想是水火不容的。党员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丧失正确信仰,放弃理论武装,助长迷信之风,与党章要求背道而驰,也容易走上腐败堕落迷途,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危害十分严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第七十条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把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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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链接

  第五十九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七十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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